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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監管迎新規,28條內容聚焦四大方麵,要求至少每年開展一次相關內審

財聯社2月8日訊(記者 夏淑媛) 保險集團公司集中度風險監管迎來新規。2月8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監管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其5章28條內容主要包括以下4個方麵:

一是明確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管理需遵循的原則,要求在並表管理基礎上,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原則對集中度風險進行管理;二是規範集中度風險管理流程,要求保險集團建立包括集中度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報告等在內的集中度風險管理流程;三是要求保險集團建立多維度指標及限額管理體係;四是保險集團要在網站披露年度集中度風險管理信息,定期統計集中度風險指標、報告集中度風險狀況。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目前,相關監管要求散落在保險集團監管、償付能力、資金運用等各類文件中,尚未出台統一、規範的集中度風險監管規則,《指引》將為保險集團加強集中度風險管理提供遵循。”

首次明確“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定義,公司董事會承擔管理最終責任

近年來,保險集團因涉及業務領域廣、成員公司多,極易形成對同一主體、投資品種、業務區域等相對集中的大額風險暴露。

根據《指引》,所謂“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是指保險集團並表成員公司單個風險或風險組合在保險集團層麵聚合後,可能直接或間接對集團正常運營造成重大影響的風險。

具體來看,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管理應遵循審慎性、匹配性、統一性、動態性原則。其中,在審慎性原則方麵,保險集團公司在並表管理基礎上,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和穿透原則,對保險集團可能麵臨的各類集中度風險開展有效識別、合理評估和審慎管理。

匹配性原則要求保險集團公司根據保險集團管理模式、業務複雜程度等建立適應匹配的集中度風險管理策略及體係,並根據保險集團資本水平、風險承受能力等審慎設定集中度風險指標及限額。

此外,《指引》對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管理提出了多項要求。在管理體係方麵,《指引》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建立健全集中度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相關部門及成員公司管理職責,構建相互銜接、有效製衡管理運行機製。

其中,保險集團公司董事會承擔集中度風險管理最終責任,高級管理層承擔集中度風險管理實施責任,保險集團公司明確集中度風險管理的牽頭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各項工作。保險集團主要成員公司應建立健全自身集中度風險管理體係,有效保障保險集團集中度風險管理要求在成員公司層麵的落實和實施。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王國軍在接受財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我國共有13家保險集團,占據市場90%以上的份額,這些保險集團橫跨保險、資管、銀行、證券、信托、基金等金融領域,集團旗下擁有養老地產、醫療機構、數字科技等多種業務,其風險牽一發而動全身。

“此次《指引》借鑒國際監管規則,旨在引導保險集團建立審慎經營理念,防止保險集團並表成員公司單個風險或風險組合在保險集團層麵聚合後,可能直接或間接對集團正常運營造成重大影響的風險,《指引》的發布對保險業守住不發生係統性風險的底線、維護保險業的穩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王國軍表示。

避免過度依賴特定資產、客戶等,至少每年開展一次集中度風險管理內部審計

此外,《指引》還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將集中度風險指標統計表納入並表管理季度報表,並按時向金融監管總局報送。

集中度風險指標統計表分投資資產集中度和保險業務集中度。其中,投資資產集中度的統計內容涵蓋交易對手集中度、(權益類資產)投資資產類別集中度、投資行業集中度和(境外區域)投資區域集中度。

保險業務集中度則包括了單一再保險交易對手集中度和單一境外承保保費區域集中度。《指引》明確,保險集團公司需建立集中度風險識別機製、風險計量機製、風險指標體係、風險監測機製、風險應急與緩釋管理機製、風險評估管理機製等。

其中,在集中度風險指標體係中,保險集團公司需根據自身風險偏好、風險狀況、管理水平和資本實力等因素,對各類集中度風險設定適當的集中度風險限額,明確集團成員公司分級限額傳導機製、分層管控機製、限額占用規則等管理規範。

《指引》強調,保險集團成員公司應避免過度依賴特定的資產、交易對手、客戶、地域或市場,充分分析和判斷易受宏觀政策和經濟周期波動影響的特定行業可能形成的衝擊。

對於因市場價格變化等原因超出集中度風險限額的,應按相關規定報告或審批,並建立有效的超限額管理機製,加強超限額情況風險分析,采取必要的風險分散措施,及時進行風險化解和處置。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還要求保險集團公司將集中度風險管理納入內部審計監督管理範圍,至少每年開展一次集中度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工作,監督集中度風險管理製度執行,評價集中度風險管理運行情況和效果。

同時,《指引》要求每年6月15日前在官方網站披露年度集中度風險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集中度風險管理組織體係、管理策略及其執行情況、風險狀況,以及重大集中度風險事件等。

中國保險學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蘭台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王德明律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此前保險集團的風險管理職能主要落在控股的產壽險子公司及控股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層麵,《指引》發布後,對保險集團公司的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與公司治理相結合,明確董事會、高管層的風險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相關製度;二是明確集中度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風險的識別、評估、監測等;三是明確了信息係統建設及披露的要求,對保險集團公司全麵風險管理要求更為具體。

“當然,考慮到保險集團公司的實際情況,集中度風險指標在動態完善中,此次主要集中在投資資產集中度和保險業務集中度方麵,特別是投資資產集中度風險是最關鍵的領域。”王德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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